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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聊城市市直第三、四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一、招聘对象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且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诉求的,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市做好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以下简称市政策落实专班)审核认定的第三、四批失业退役士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退役士兵。
(三)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退役士兵。
二、岗位管理
(一)岗位开发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以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市本级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临时设置的工勤服务、路面执勤辅助、辅警等岗位,以及部分国企设置的后勤辅助岗位。市本级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单位、开发数量和人员要求等岗位设置情况见附件1。
(二)岗位管理
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市政府统一开发。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与退役士兵订立安置协议,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和岗位管理。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协议签订三年期限,三年期满后表现优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使用建议;经用人单位考核为合格的,由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续签安置协议。续签期限,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执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和聘用人员终止安置协议,并在10天内报市人社局,停止发放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一是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三是其他违反安置协议约定事项的。
三、岗位待遇
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1550元/人月)执行,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为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比例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四、安置程序
(一)现场选岗
选岗采取统一时间、现场选岗、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时间:2018年9月3日至9月7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地址:聊城八一宾馆西南角1楼(市民政局西150米路南)。
具体办法:
本人持身份证、退伍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户口簿将首页、索引页、个人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1寸免冠照片1张,根据附件4(选岗时间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提交上述材料,由招聘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选岗资格。
对确认有选岗资格的退役士兵采取自主选岗、现场确认的方式安置,按照所有参与安置人员的排序进行选岗。排序原则按照军龄时间长短排序,军龄相同的按退伍时间先后排序,军龄时间和退伍时间相同的现场抽签排序,详情见附件2、附件3。
参与选岗人员在挑选岗位时要认真核对每类岗位的具体条件,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所选岗位成功;参与选岗人员在挑选岗位后经工作人员审查发现其不符合岗位要求,应当重新选择其他合适岗位,坚持不另选其他合适岗位的,视为放弃选岗资格。
选岗失败的人员当场签订放弃公益性岗位确认书;选岗成功人员当场签订选岗确认书。
(二)公示
市政策落实专班根据选岗情况,于9月10日至12日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和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对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为聘用人员。
(三)报到
聘用人员于9月20日至30日持报到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报到,并服从分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逾期不报到或不服从安置分配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由市政策落实专班负责。对涉及安置资格的申请材料不实或不符合安置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应聘人员的安置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扰乱公共秩序、工作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立即取消应聘人员的安置资格。
(三)信息发布网站: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www.lcmzj.gov.cn/)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sdlcrss.gov.cn/)。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保持本人联系电话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相关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附件:
聊城市做好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