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企业人才结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拟面向社会引进部分优秀专业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情况
本次引进人才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环翠区人才创新发展中心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入职前5年派驻到我区重点企业实践锻炼。岗位条件、引进人数等具体要求,见《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岗位汇总表》(附件,以下简称《岗位汇总表》)。
二、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40周岁以下是指1983年5月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5月以后出生;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五)具有引才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24年5月。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名网站: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http://www.huancui.gov.cn)。
报名时间:2024年5月28日9:00—6月3日16:00
查询时间:2024年5月28日11:00—6月4日16:00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和考试,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一致。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引进资格。报考人员在引进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引才岗位主要参考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设置专业要求,依据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名称(留学回国人员、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上标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认定报考人员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其中,报考人员在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阶段取得国家承认的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的,可与相应的毕业证书配合使用,依据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注明的专业应聘。
鉴于设置专业要求参考的专业目录未能完全涵盖旧专业、新兴学科、国外学科等,若报考人员所获毕业证上专业名称与引才岗位所列专业相近似,报考人员应主动联系并介绍有关情况,确属相关相近的,经环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网站统一发布专业增补公告,以便于相同专业人员报考。受理增补专业申请时间截至6月3日11:00,逾期申请的,不再增补。
2.网上初审。在报名期间由专人负责对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及时确定初审结果。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要注明缺少内容,退回报考人员补充。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对报名初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6月3日16:00前致电反映,不在规定期限内反映的,视为对初审结果无异议。
3.网上查询。报考人员可在查询截止之日前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在6月3日16:00前可以更改、补充报名信息,逾期未进行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报名。
4.引才岗位核减、取消及岗位改报。报名结束后,引才计划与报考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引才岗位,按1:3比例相应核减、取消引才计划。取消引才岗位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申请,可改报本次引进中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改报只进行一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次改报。核减或取消的引才计划,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5.考试确认。通过网上初审的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进行考试信息确认,逾期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放弃。
6.打印相关材料。考试确认完成的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打印自动生成的《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引进优秀专业人才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内含《诚信承诺书》),打印材料在资格复审时使用。
7.面试通知书打印时间。面试通知书打印时间另行确定并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引进工作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影响引进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引进资格。资格复审在考察阶段进行,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复审结果为准。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弃权。
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报名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还需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认证报告》;任职履历及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所有证书均须在2024年5月之前取得)。
四、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的形式,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知识、分析判断、计划决策、逻辑思维、学习创新、语言表达、应变控制、专业素养、仪容仪表等方面能力素质。如考试信息确认人数较多,可增加初试环节以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初试方式为专业测试,初试成绩不带入面试。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人员免初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0分,不足70分的不列入引进范围。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公布。根据引才计划,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内由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依次确定考察体检范围人选(最后一名面试成绩并列的,一同进入考察体检范围)。
五、考察和体检
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考察参考国家、省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察。考察侧重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工作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与引才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人选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如档案中存在涂改、造假问题情节较重的,档案重要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且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一律不作为引进人选。报考人员不能按规定时间接受考察并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弃权。
考察结束后,考察合格人选等额确定为体检人选。体检费用需本人自行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除特殊情况经环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者因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引进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等情况,确定拟引进人选。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引进的,办理相关手续。发现有影响引进问题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引进资格。对公示后未办理入职手续前出现的空缺名额,由环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管理使用
(一)签订就业协议。人才引进后,区人才创新发展中心、派驻企业、人才签订实践锻炼三方协议。人才在企业最低实践锻炼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二)试用期管理。人才按照三方协议和有关规定与区人才创新发展中心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区人才创新发展中心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缴纳所需费用按规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人才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三)实践锻炼。人才在企业实践锻炼期间,不得报考我区其他人才引进计划。由派驻企业负责人才的日常管理,综合考虑人才所学专业、个人特长、工作经历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
(四)人员考核。人才在企业实践锻炼期间,由环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考核工作,实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联动机制。人才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三方协议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五)后续管理。企业实践锻炼期满考核合格后,人才返回事业单位工作。人才申请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办理事业单位解聘手续,收回事业编制,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由企业与人才重新商定。
八、其他
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岗位汇总表》,准确理解相关政策与要求。在引进期间,及时登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ancui.gov.cn),了解报名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影响考试和引进的,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招聘政策和本公告规定执行,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0631-523397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附件: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岗位汇总表.pdf
威海市环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4月24日
http://www.huancui.gov.cn/art/2024/4/24/art_62303_4515106.html